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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碰到烦心事,如何维权?

信息来源:eoozoo.com   时间: 2012-03-28  浏览次数:393

    一家居研究中心的随机调查表明,有83%的客户在装修房屋时,遭遇过装饰装修公司擅自增项加钱、“潜规则”等堵心事,而其中又有57%的客户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其实,客户在很多情况下均有权大胆说“不”。以下典型案例或许就能给人们启示。
    专业标准缺失,
    “潜规则”不是挡箭牌
    【案例】2011年9月初,胡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胡某发现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此种使用部分替代品的做法,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也是一种“潜规则”。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故即使当地有此类替代的“潜规则”,也因为公司没有事先告知胡某将使用的材质真相,而导致了胡某无从知晓,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侵犯了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公司自然无权以“潜规则”作为挡箭牌而回避侵权责任。
    合同约定不明,
    不是“偷梁换柱”托词
    【案例】2011年10月1日,廖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公司必须使用80×80cm的某品牌地板砖,此项包干费用为3万元。一个月后,廖某前往验收时,发现公司虽然确实使用了该品牌,但却是该品牌地板砖中的次品,不仅有些缝隙无法对称,甚至有的尚未使用便出现裂缝。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故本案虽仅约定使用某品牌地板砖,没有明确具体质量、规格、型号,但公司仍应依通常标准、合同目的办事,决不可趁机偷梁换柱、以次充好。鉴于地板砖不符合通常标准、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甚至与3万元的价位明显不相称,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廖某有权拒付相关费用,还可要求公司赔偿清理地板、恢复原状的损失。
    返工导致延期,
    公司照样难逃违约责任
    【案例】张某与一家公司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交房,否则应按500元/天交付违约金。装修期间,因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误15天时间,整个工期也随之推迟。后张某要求公司承担未按期交付的违约金,但被公司以是张某要求返工所致为由拒绝。
    【点评】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含义不仅包括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也包括最终的履行结果必须与约定吻合。公司在装修期间未按图纸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交房,也属结果上的违反。而导致返工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公司对此只能通过加班、增添人手等加以补救,不能因张某行使权利而推卸责任。对违约行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张某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时间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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