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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装修保证金拟最高罚200万

信息来源:eoozoo.com   时间: 2012-03-28  浏览次数:786

    3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会议进行二审,此前曾于去年11月进行了一审,并于本月9日就此召开过立法听证会。与一审时相比,修订草案修改稿有较大改动,尤其是吸纳了立法听证会上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存相关数据。拟重罚物管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最高罚款达200万元。
    拟规定空置房要交物管费
    听证会上,空置房屋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多少合适,成了焦点问题。对于“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一点已形成共识,但对于交纳标准存在不同的意见。
    据悉,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空置房屋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根据本次听证会的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并未增加对空置房屋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
    物管未履责拟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拟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安保责任内容也是立法听证会上一个各方激辩的话题,且分歧较大。
    根据本次听证会的意见,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拟新增两款的内容作了一些初步修改。
    具体拟增加的部分内容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安装的视频监控装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监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电子探头和抓拍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悉,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将就上述内容进行调研,有可能还要在三审时进行修改。
    拟重罚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
    当前,南昌一些小区存在物管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现象。
    对于这类现象,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交房或须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与一审时相比较,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房屋交付的条件上也有较大修改。
    其中,针对眼下少数楼盘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未完工就仓促交房的行为,修订草案修改稿拟增加相关交房的前置条件规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拟增加其他交房条件,即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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